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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代理的一般程序和申請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18-11-29 11:34:20瀏覽次數:1630次

          市場經濟下的市場充滿著競爭,高效率、高質量的工作成為人們追求的終極目標。在公司中,能被代理的絕對不愿再浪費公司人力和物力。稅務代理成為中小企業中常見的代理工作。那稅務代理的程序包含什么?在進行代理時又需要什么呢?

              核心內容:在稅務代理的過程中,具有一般的程序,其程序中具有著3個階段,需要滿足這樣的階段才是完成了代理,那么如果需要申請代理又是怎么樣的程序要件的呢?現在小編與您一起進行分析

              A、  稅務代理的一般程序 

           稅務代理的一般程序按其性質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即準備階段、實施階段、代理完成階段。

              準備階段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代理機構提出稅務代理時,稅務代理機構要對要求代理方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接受該項代理業務。雙方在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定委托代理協議書,約定代理內容、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稅務代理機構在受理某項代理業務后,應確定稅務代理風險,編制稅務代理計劃、安排實施代理工作。

              實施階段是稅務代理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工作主要是按照代理計劃,根據委托代理協議書約定的代理事項、權限、期限開展工作。

              代理完成階段是實質性的代理業務結束,此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業務工作底稿,編制有關表格,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B、如何申請稅務代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稅務師事務所遞交書面申請,委托稅務代理。稅務代理內容為: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帳建制、辦理財物、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委托稅務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我們具體再來看看稅務代理。

              一、代理的申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稅務代理機構遞交書面申請,委托稅務代理。稅務代理內容為:單項的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書、審查納稅情況、建帳建制、稅務咨詢、聘請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委托稅務代理可以是單項代理、綜合代理或者全部代理。

              二、代理關系的成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并與代理機構商定代理事宜后,雙方簽定委托代理協議書。委托代理協議書應當載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應明確的內容,并由稅務師及其所在地的稅務代理機構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代理機構按規定繳納代理費用后,代理與委托代理關系成立。當委托代理的業務范圍發生變化時,被代理人應及時向代理人提出申請,修訂協議書。

              三、代理事宜的執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代理辦稅事宜,必須按簽定協議的內容提供必要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有關資料,保證代理業務正常進行。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一)當委托稅務代理期限屆滿,委托協議書失效,委托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代理期間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稅務師已死亡;

                  2.稅務代理人被注銷其資格;

                  3.稅務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協議書的規定辦理代理業務;

                  4.稅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三)稅務代理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體;

                  2.被代理人授意稅務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造成代理錯誤,或被代理人自己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四)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按規定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國.家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

              五、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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