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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算清繳16個難點已經為你準備好!

          來源:http://www.koalaroom.com 時間:2019-05-17 14:46:28瀏覽次數:1518次

          1. 2018年企業工資將在2019年結算前發放。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的處理,必須在當年“實際支付”后,方可扣減。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發行34號公告之后,它實際上是統一規定,企業應支付員工年度工資和薪水在年底前年度結算結算,并允許按照規定扣除匯款一年。

          企業2018年的工資、薪金,只要在2018匯算清繳前支付完成,即可在2018年扣除。

          2. 損失補償?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允許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企業上年度發生的損失的,應當在審查企業上年度納稅情況時予以彌補。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收回及扣除資產損失?

          企業的實物資產的損失發生年度扣除損失后證實了復蘇,損失的金額在今年發生的資產損失做相應調整,然后第二年的企業所得稅過高的,應當根據稅收優惠待遇計算彌補損失。

          4. 勞務派遣和就業是否應在企業所得稅前作為工資或服務費扣除?

          企業應按規定稅前扣除外部勞務派遣和用人單位實際發生的兩筆費用:按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視同勞務支出;直接支付給個別員工的費用,應當視同工資支出和員工福利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和福利支出的費用,允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有關費用的依據。

          5. 企業應如何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合理工資和工資支出”?

          重點:稅前扣除的工資支出應全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隨著國稅與地方稅合作的不斷深化,實現國稅與地方稅信息共享。通過與個人所得稅申報單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申報單是否與同期工資和工資支出掛鉤。

          6. 企業可否在繳納所得稅前將學歷、學位教育費用抵扣給工作股東?

          財政建設[2006]317條第3款第9款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教育和在職學歷教育的費用由個人承擔,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不得擠占。

          公司對在職股東學歷、學位教育的報銷,不能作為員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職業教育經費的具體范圍僅為11項。我們不能人為地擴大范圍。

          在職及轉職培訓;各種崗位適應能力培訓;在職培訓、職業技術水平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員工培訓支出;職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和設施;自主創業職工學業成績獎勵費;員工教育培訓管理費;與員工教育有關的其他支出。

          7. 企業管理者的海外培訓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作為員工的教育經費?

          對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海外培訓和考察,較高的一次性單項支出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職業教育和培訓的日常支出。這種費用應該放在管理費用中,而不是放在員工教育培訓經費中。

           

          8. 企業購買專業圖書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作為員工教育經費?

          如果企業購買圖書是為了提高員工的專業素質,則納入教育經費。如果購買的是一本參考書,也就是說,一個應用工具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參考書,或者進入辦公費用比較合適。

          這一規定也讓我們對會計處理有了更好的認識,會計處理也可以直接這樣處理!

          9. 如何扣除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由企業所有員工支付服務或用于企業員工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分別在員工的工資總額的5%

          :補充保險對象需要惠及全體員工,若僅向高級管理人員或部分員工購買補充保險,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10. 銷售(業務)收入作為企業招待費、廣告費和企業宣傳費的扣除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的收入?

          企業的銷售(經營)收入,在計算企業招待費、廣告費、廣告費的扣除限額時,應當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銷售(經營)收入。

          應計入企業所得稅的銷售(業務)收入=會計主體業務收入+會計其他業務收入+應計入企業所得稅的相同銷售收入。

          11. 我們應該扣除不可扣減的開支嗎?

          如果一個虧損企業復蘇,證實了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或者如果一個盈利的企業失去復蘇后確認,應當首先調整支出的年度虧損,然后計算企業所得稅過高在次年彌補損失的原則,和處理它符合上述第二點。

           

          12. 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1)如果業務之間的借款和貸款資金企業與其關聯方可以提供相關信息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是證明該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二是計息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關聯方)

          例如,貴公司的所得稅為15%,而借款人的關聯公司的所得稅為25%。這并不符合支付利息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關聯企業的要求。

          (2)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借貸資金業務不符合上述兩項條件的,按比例限制稅前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扣除額。金融企業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比例為5:1,其他企業為2: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規定比例和計算部分,超過部分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企業兼營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別計算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按合理方法單獨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按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

           

          13. 企業債務重組專項稅務處理?

          (1)如果特殊稅務處理是適用于企業的業務重組,重組當事人應當提交各自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形式和安排企業重組所得稅的特殊稅務處理和申報材料分別在完成業務的企業重組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合并、分立的重組人撤銷的,應當在稅務登記注銷手續辦理完畢前聲明。

          (2)債務重組收益,應該認識到應當準確地記錄在企業債務重組的情況下,和今年的情況的確認數量和年度結轉金額應當解釋企業所得稅時匯出并支付相應的。

          (3)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臺賬,對每年申報的債務重組收入與臺賬進行對比分析,加強跟蹤管理。

          14. 稅務檢查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能否彌補上一年的虧損?

          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允許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企業上一年度發生的損失的,應當在審查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情況時,準予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企業上一年度發生的損失。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貴公司2019年稅務稽查發現貴公司商務接待費用超過2018年的標準,需要增稅,但貴公司2017年在虧損,這部分增稅仍然可以彌補虧損!

          15. 企業發生的實際成本和費用未能及時取得有效證據的,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有效的成本、費用憑證的,可以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暫按賬面金額計算有關成本、費用;但匯出結算時,應當補充有效的成本、費用憑證。

          簡而言之,2018年企業發生的費用,如果在結算結束前取得發票,2019年結匯,2019年結匯即可稅前扣除。

          16.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

          如果在五年內取消其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停止實施遞延稅收政策,并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未確認遞延時期內那一年的企業所得稅是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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